慢病防治示范县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规范、协同、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沂源县地方病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特制定县慢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领导小组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县地方病防治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落实。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挂卫生健康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据局长担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1个牵头处室、1名联络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推动全县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工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慢病防治示范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要求。
(二)宣传贯彻有关慢 ……此处隐藏5782个字……点工作任务。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也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定事项或其他专项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议方案、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呈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经领导小组组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或地方执行
四、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工作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向县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主要汇报全县慢性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建议。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汇报。
每年12月底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制度。代表县政府,对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慢性病防治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工作督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开展慢性病防治工作督查,督促检查慢性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各镇(街道)和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信息通报和交流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重要工作信息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文处理制度。领导小组发文,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