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命名表彰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调动社区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整体水平,加大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力度,推进法治丰乐建设,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是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考核社区领导班子业绩、干部奖惩、选拔任用和创建工作晋档升级的重要依据,是乡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法治建设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三条 对严店乡内受县、乡命名表彰的“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就是对“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和创建效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推荐、晋升、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对已命名表彰的“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采取有效期管理、日常监督和月度、年度审核相结合的动态监管办法。
第六条 对“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实施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以奖牌所载时间为准。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县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对符合标准的 ……此处隐藏827个字……/p>
第十五条 “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处罚措施分为:限期整改、降级和撤销荣誉。
第十六条 受到动态管理处罚的县、乡两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在整改期限内,不准申报上一级示范村;被降级的,两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示范村;被撤销示范村荣誉的,要经二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方可以重新申报。被撤销荣誉的,牌匾由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负责收回上报原授牌机关。
第十七条 在“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对于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群众反响特别满意的,社会特别认可的社区,各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破格晋升上一级“民主法治示范村”。
第十八条 “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主管部门应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有效期内的“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名单和主管部门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通信地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年度审核采取所在社区自查、乡司法所核查的办法进行。自查结果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社区对自查、核查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促其迅速改正。对问题整改不力和失信行为情节严重者,主管部门经过核实,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撤消“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司法所、民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