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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时间:2023-01-23 00:01:21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全文共3164字)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法律没有具体的方式规定,笔者拟从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方式原则方面进行梳理,并就建立一个完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体系,谈点初浅的看法,以期促进检察实践工作。

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原则的概述

监督方式决定监督效果,我们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应以监督实践需要为依据,并结合促进执行与监督纠错职能,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则:

(一)支持和规范执行原则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法的实现是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什么都不是。”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实施监督,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执行活动的公正高效,因此,在“执行难”的大背景下,其首要出发点应是在监督之中实现对执行工作的支持与合作。只有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消极执行、违法执行,当事人穷尽了救济途径后,检察机关才应发挥其监督和纠错职能,以规范执行活动。

(二)事后监督原则

执行行为分为执行裁判和执行实施,当前对于执行裁判行为实行事后监督, 理论界已达成共识。而对于后者则有不同意见,主要是对现场监督这一检察监督方式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在现场监督方式中,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只要执行行为发生,如滥用职权执行行为,就应依法监督;也只有执行行为发生后,检察机关才能采取相应监督手段进行纠错,故现场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工作方式,仍属于 ……此处隐藏1916个字……种形式的性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对执行和解的性质认定

执行和解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审查程序中,当事人自行达成或由检察机关主持达成的一种和解。因当事人和解协议是在抗诉这一检察监督方式运行下达成的,故有人认为其属于检察监督方式之一。笔者认为,执行和解本身是通过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可以达到化解民事执行难和避免违法执行的效果。同时,执行和解行为也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故笔者认为其实质上就是一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

(二)关于现场监督问题

现场监督因具有公开性、协调性等特征,使得其越来越被法院、检察院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现场监督的实质仅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一种具体方式,虽然检察机关可在执行现场监督执行,但当其发现执行行为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况时,仍必须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要求说明理由等监督方式进行纠错。因此,现场监督应为检察机关工作方式的创新和改变。笔者认为,这属于广义上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

(三)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理解

从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能看,检察权实际上包括了检察执法权和检察监督权两大类。检察执法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执行法律的司法处分权,如职务犯罪侦查、批捕、公诉等权利;而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则只能通过相应的方式提出纠错意见,也就是说检察监督权不具有直接纠错效力。检察机关对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是直接由检察机关对相关行为进行查处,其直接目的并非是间接促使法院自行纠正错误行为。故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虽然是抗诉、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方式行使的有效保证,笔者认为,但其性质属于检察执法权的范畴,而并非是一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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