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政府加大管理处罚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而在另一方面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检也出台了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经过近两年各地的的公益诉讼改革试点颇具成效。如何继续扩大试点积累经验,进而通过立法或者修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最终达到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使基层检察院有法可依。
首先,应当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了防止诉权滥用,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才有权提起诉讼。这也就意味着,一些涉及公共利益,但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就不能提起诉讼。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为单行立法授权特定 ……此处隐藏1436个字……公益诉讼,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授权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有提起诉讼的资格,故食药类公益诉讼案件适格主体数量有限,且种类明确单一,加上此类案件大多数地域性较强,故可以考虑通过以书面督促、建议的方式来履行诉前程序。民事公益诉讼也应注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实践中,行政措施相较于司法手段具有相对的优势,其成本低,时效强,且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具有更大的裁量余地,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地进行处理。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违法侵害公共利益,虽然不一定构成犯罪以追究刑事责任,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同时承担的。因此,在诉前程序中,除了督促、建议适格主体起诉外,应同时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即使后者对同一违法行为已经作过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和支持也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诉讼的顺利进行。督促、建议起诉与支持起诉有效衔接。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如果被督促、建议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准备起诉,但提出需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公益诉讼。现阶段,由于我国公益组织力量普遍较弱,专业水平和诉讼能力不强,因此来自检察机关或其他机关的专业支持和引导显得至关重要。在支持起诉问题上,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支持起诉,也可以督促、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可以应提起诉讼的有关组织的请求进行支持,也可以主动进行支持;根据具体情况,在支持起诉中可以协助调查取证,也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等。现行行政诉讼法启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天然”缺陷,导致“事不关己”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无一例外地陷入困境,亟需在立法上构建与之相应的制度。
希望人大尽快通过试点,进而通过立法或者修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最终达到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