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
数量: 台。
购车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承担。
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付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备忘录(见附件一),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乙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 ……此处隐藏1012个字……的标准赔偿乙方因延误使用该车 辆造成的损失。
9.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 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或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1.乙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乙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12.违约金、赔偿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加倍支付利息。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 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 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
第十一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