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篇:2014年公安警察实习心得体会
(一)
日月如梭,大四的生活体验增添了许多新的感悟。尤其是从大连实习返校,回忆起两个月的实习生活,无论是公安实践的业务知识,还是人情交往处理方式中,都留给我深刻的印象,更是生动的一课,加深了我对警察这份职业的热爱,更坚定了我的选择。
的实习被安排在公安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派出所。最直接的接触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两个月的一线生活让我最深刻的体会到警察也是普通人,只是穿着警服的公民而已,他们和平常人一样,有着喜怒哀乐,七情六欲,也有数不尽的压力和烦恼,只不过是他们的特殊职业性质所致,他们拼命地压抑着内心的冲突,去领受着社会的拥戴和鲜花,同时又遭受着冷遇和唾骂,一年365天每天都能遇到365种人,365种事情,老百姓记住的只有三个阿拉伯数字“110”,有事即拨通。虽然警察没有经商的谋略,赚钱的智慧,哲理的思维和似水的柔情,但面对着每一件错综复杂的事情总能找出一种方法去解决人民的每一份疾苦。记得跟着师傅做每一份笔录,看这是处理每一个案件,我总有无尽感慨的目光投向仅比我大了四五岁的年轻师傅,因为他在失衡的心灵上寻找到了支点,默默的做他那一份工作,即使再苦再累,他也是那样的用心,不计较个人得失,因为警察从事的是真正的男子汉的职业。
实习的日子里恰逢大连市第十三界服装节、大连市公安局岗位技能大练兵、连续两周夜间清查等大型活动,还要每天处理着各种各样的“小型战争”,加班加点后的疲惫逐步减弱了防备而去追求工作效率,然而 ……此处隐藏6659个字……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
违纪案件。”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对被监督者来说监督主体拓宽了,对于监督者来说拓宽了监督领域。
新颁布的《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古人云: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强调的就是要做到令出必行、法出必践。而对于警察,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承担。在这个意义上,“条令”对于处分的具体化、刚性化,实现了立法上的科学性。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公安部一起联合制定并发布,这意味着对违反“条令”的处分不再是公安部一家的事,从而在规范上能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将法定的处分当作“家务事”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见,较之以往的“禁令”,“条令”已经多了一副“钢牙”,这是一种可贵的进步。当然,光有
“牙”还不够,当“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