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员工出勤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时间标准:
1、每天8小时工作制,工作时段为上午9点至下午5点;
2、每周5天工作制(40小时);
3、每月以22天计算工作天数(176小时)。
二、全体员工每天通过电子考勤机进行出勤登记,操作办法如下:
1、市区办公室、仓库匀安装考勤机,业务、仓库、安全部门以在仓库工作为中心;行政管理人员以在市区工作为中心;
2、全体员工上、下班都要进行打卡,在哪上班在哪打卡;
3、如因出差、公事外出、会议、联系业务等公务原因无法打卡的,必须事后两天内作好手工记录,统计出勤时间时,作当天工作8小时计算,时间特别的应在手工记录上记载清楚;
如果一天考勤机只有一次记录(上班或下班)的,当天按一小时工作时间计算;
如果当天无任何记录的作旷工计算;
4、次月1-3日公布各人员上月的考勤表,如有异议的,应在次月4-7日向公司说明情况更正记录,经核准本人签字后计发工资;
5、工资发放为次月的10日,根据上月的标准工作时间发放,旷时的扣减当月的实际旷时工资(按时计算);
6、超时的作加班计算,每月的累计加班工资年终统一发放(结算时间为次年的5月31日),加班工资计算执行标准为:不少于上年度的月岗位工资标准,不大于岗位工资标准的三倍。
三、员工以任何理由请假的,都必须提前一天提出申请:
1、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提出申请;
2、员工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报备公司;
3、请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不提出申请,擅自缺勤的按旷工计算,如月累计旷工超过15天(120小时),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旷工时间超过30天(240小时)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作擅自离职、公司除名处理;
四、所有员工的工作时间,必须如实记录。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股东每人每次处以500元处罚,非股东员工每人每次处以200元处罚,在当月工资或次月工资中扣减;
五、本规定市社备案;
六、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