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篇:机械设备租赁协议书
机械设备租赁协议书
甲方:天津鑫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梁平县荣安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租赁建设工程机械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租赁乙方63t塔吊二台
租赁费每月2万元/台×2台=4万元
1、使用地点:东丽区津滨大道天山路交口
2、项目名称:三晃电子办公大楼(万新大厦工程)
3、起租日期:2014年3月15日
二、 乙方租赁甲方40t塔吊一台、二台电梯
租赁费塔吊每月1.5万/台电梯1.3万元×2台=2.6万元
1、使用地点:东丽区雪山路
2、项目名称:东丽区万新村城中村还迁小区工程
3、起租日期:塔吊2014年5月7日
京港电梯2014年3月21日
宝达电梯2014年4月1日
4、机械设备进场费:
塔吊为15000元电梯为13000×2台=26000元
合计进场费:41000元整
三、 由于历史原因乙方租甲方一台电梯
使用地点:东丽区雪山路
起租日期:2014年3月12日
租金:每月13万/台
四、 双方就设备租赁有关 ……此处隐藏4440个字……用、运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进场费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机械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在当日停机,如付款后继续租(使)用,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保证金额200%的违约金。
3、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法院,根据法院的有关程序进行上诉裁决。上诉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承租方(乙方):出租方(甲方):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