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种植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生产和经济价值,出于合作共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以下合作事宜,其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自愿把资阳市雁江区石岭镇土桥村 组自己名下的责任地、自留地共计 亩,拿出用于和乙方合作种植李子,由乙方统一管理和经营,产品统一销售,统一核算平均成本和收益,由甲方代表监督。
2、甲方拿出的土地在两年后开始收益时,乙方以每亩每年人民币500元的合作成本计算补给甲方。
3、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土地资源基础上,提供种苗、农资、人工等前期投入费用。
4、乙方前期投入的所有费用记录成册,待两年后土地开始收益时再合计总投入成本,由当年土地所产生的效益优先进行补给,如当年补给不足则后延一年以此类推直到补足为止,补足完乙方前期投入后再补足甲方前期土地成本。
5、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未产生经济效益前,甲方不给乙方任何费用,同时乙方也不给甲方任何费用。甲方除了提供土地使用外,还需根据乙方指导提供必要的施肥、除草、采摘等劳动,如甲方失去劳动能力的,其500元/亩的土地费由乙方负责另请劳动管理的工资,乙方不再支付给甲方。
6、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在土地产生效益时需先扣除双方投入成本后再进行利润分配。甲方的成本为土地费每亩每年人民币500元,乙方的成本为当年所投入的人工、农资等费用。
7、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的利润分配为:由乙方统一销售后三个月以内核算亩平均收益及平均成本,然后再将甲、乙双方的成本扣除后按各自占50%的股份进行分配利润。如亩产品销售净利润额为4000元人民币,那么甲方分得2000元人民币;乙方分得2000元人民币,以此类推。
8、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果甲方要求不再合作,那么则要补偿乙方每亩地人民币10000元的经济损失;如果乙方要求不再合作则要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并于当年利润分配后终止。
9、协议期间如果发生协议内容争议,双方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0、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