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经过庭前的调查取证和庭审质证,现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就本案几个关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为参考:
一、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而胜某与本案无关。 根据被告提供的被告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协议,被告作为承包人承包了多功能训练楼的装饰工程,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又将上述装饰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了原告;可见,原告以施工人身份同以转包人身份的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拖欠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的落款表明,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虽无被告盖章,但授权书和报价表都有被告盖章,这足以使原告相信施工合同的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所以原告才同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胜某签订了施工合同。退一步说,即使胜某无权代表被告和原告签订分包合同,但胜某在被告公司的职务及授权书,都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权代表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胜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责任应为被告承担。
而且,事后被告在事实上也认可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的情况,首先,在原告进场进行施工直至施工完成被告从未提出异议;其次前期的工程款也是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而被告提供的与胜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管理责任书,是胜某和被告之间的约定,和原告没有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被告不能据此约束原告,也不能据此对抗原告 ……此处隐藏5463个字……杨树,群众对这事也都没有提出异议,默认了。通过调查后,赵河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找江庄二组群众和韩某座谈,群众认为,终止韩某的合同是有道理的,因为合同明文规定,是让他“只准种植经济林,更不能改变土地用途”的,在他砍掉油桃树种上杨树的时候就已经违约了,现在又把他改成弃渣场,完全改变了土地用途,理应终止合同,土地归收集体。但韩某则认为,当时承包这块土地时是群众同意的,砍了油桃树种上杨树我就蒙受了很大损失,当时也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说不让我种,再说,承包费我都是按时上缴,在承包期限内的土地补偿款应该归我个人所有。在这种各说各有理的情况下,政府调查组兵分两路,一路召开群众会,认真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给群众算韩某承包这块土地的经济账,讲解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同时指出,假设没有南水北调占地,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合同纠纷,通过算账讲解,使大多数群众明白了道理。另一组深入到韩某家里,针对合同问题帮助他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在虽然合同期限未到,当初签订合同时虽然经过司法公证,但群众反映改变土地用途也是事实,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说,随着经济收入的增加,现在的承包地每亩涨到了500元以上,你承包的50元一亩,再加上这次补贴,翻过来想你心里能平衡吗?经过赵河镇政府一次次的做工作,承包人韩某才答应增加承包费达到每亩每年300元,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土地收归集体。这一意见和群众见面后,群众很满意。一桩承包土地合同纠纷案,通过政府的精心协调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赵河镇政府在处理这桩合同纠纷案中不推不拖,把本应该进入法律程序解决的案件,先由自己来化解,这是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具体体现,在和谐的社会中用和谐的方法来解决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既方便了群众、减轻了负担、也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是一种值得借鉴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