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生育医学证明
上海生育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
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
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 ……此处隐藏5478个字……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与父母的亲缘关系和与出生地地缘关系的证明,它记录的是婴儿出生时的状况,并且是小孩入户、上学、出国等必需的证件。请各位孕产妇及家属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凡在本院出生的婴儿,均需在一个月内(最晚不能迟于3个月)到本院免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孕产妇及丈夫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真实身份证一致。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最好是母亲)携带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办证前请慎重考虑好婴儿姓名,不得用生僻字,《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将不能更改。
5、户口地址:婴儿所上户口薄的家庭住址,要与母亲或父亲户口薄一致
6、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需做好新生儿筛查及听力筛查。
时间:每日均可办理,办理前可电话咨询:1234567
地点:医办室
生育保险住院流程
一、办理住院前
1.申请人(孕妇本人)持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生育保险备案窗口开具备案表。
2.申请人持医保证、卡、备案表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定点医院要把医保证、卡、备案表一起收起。
二、出院时
孕妇出院时医院将医保证、卡返还给孕妇或家属,将备案表留下和病历一起保存(备案表院方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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