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不开离职证明,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
1、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
查。
2、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篇:单位不开工作证明单位不开工作证明
……此处隐藏953个字……/p>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范本三: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范本四: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 年 月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第五篇:公司员工离职证明离职证明
姓名:薛艳丽,女,身份证号码:341281197912014285 ,自2014年05月15日入职我公司担任质量部部质量管理员一职,至2014年12月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期间工作良好,无不良表现。
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质量部经理:
亳州市豪门药业销售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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